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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我省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皖发〔2015〕13号)、《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安徽省推进制造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皖制造强省组〔2017〕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上申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每年认定两次,时间分别为2月份和8月份。
第三条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申报安徽省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在我委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省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智能装备广泛应用。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
(四)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六)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挑选、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七)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市、直管县经信委组织辖区内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企业从省经信委网站上传有关申报材料。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经信委受理并形式审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省经信委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收集的反馈意见审批认定,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每年认定安徽省智能工厂20家以上,数字化车间100个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市、直管县经信委报省经信委申请更名。
第十二条 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原则上从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上报国家的智能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企业中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县对认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